1787年美国宪法的制定(左)以及美国宪法原稿第一页(右)。这部宪法是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为人类的宪政实践提供了一种模式。
宪政即立宪政体,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政是指依宪选举产生政府(民主),并用分权制衡(共和)和法律规范权力(法治),以保障公民权利(自由)。民主、共和、法治、自由是宪政的核心要素,民主、共和、法治是手段,权利、自由是目的。宪政国家基本上都有宪法,只有英国等极少数几个国家没有宪法。当然,有宪法不一定就有宪政,比如中国大陆,所以就出现了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中国是有宪法无宪政,英国是有宪政无宪法。英国的宪政转型源于1215年的《大宪章》,直到1689年的光荣革命才建立起宪政(君主立宪)。法国的宪政转型源于大革命,直到第三共和才建立宪政。中国的宪政转型源于清末的预备立宪,直到现在还没有建立宪政。
民主即主权在民,分古代民主和现代民主。古代民主是直接民主,如古希腊的民主。现代民主是间接民主(即代议制),如美国的民主。我们通常说的民主就是指现代民主,以主权在民为原则,派生出民主政府,即经国民授权产生政府。政府或政权是否具有合法性,就是指其是否通过全民选举产生。君主专制是君权神授,君权神授被主权在民所取代后,君主专制也就被宪政民主取代。主权在民深入人心,即使是非民主政府,也要打着民主的旗号,声称自己是民主政府。
共和,共即国家属于国民共有,和即政府权力分权均衡,前者体现在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元首和立法机构由选举产生,后者体现在各种政府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
法治(rule of law )不是法制(rule by law),法治是法律治理,法制是法律制度。法治与人治相对,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人治是专制统治的产物。法治社会即公民守法,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治政府即政府守法,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构成法治国家。
自由,法定的自由是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权利,法外的自由是宪法和法律无禁止的权利。法定的自由,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法外的自由,如法国的《人权宣言》所说,“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
学者王天成认为:“宪政主义是四种思潮的融汇:共和主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和法治主义。共和主义确定政府形式,民主主义解决主权的归属及政府的民意合法性,自由主义指明政府的目的,要求划分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的界限,法治主义主张法律体现人的尊严和自由,并以这样的法律限制政府。”
我们通常把宪政与民主相提并论,最常见的提法是“宪政民主”、“民主宪政”,可见到了现代,宪政与民主密不可分,没有宪政的民主和没有民主的宪政,都是不可思议的。但在古希腊的古代民主或间接民主,没有与宪政结合,所以也出现了一些侵犯人权的现象,比如驱逐甚至处决思想家。在英国建立宪政框架之初,也没有与民主结合,国王与贵族之间相互制衡,没有普通民众什么事。美国的开国先贤基于古代民主可能会导致多数人暴政的危险倾向,就把民主纳入宪政框架,将其改造为现代民主,即宪政民主。美国建国之初只是含有民主基因的联邦共和国家,算不上是真正的民主国家,直至1826年取消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才算建立民主。
民主侧重于政府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宪政侧重于政府权力使用的规范性。到了现当代,没有民主的宪政是不可想象的,没有经过民主确立政府的合法性,是不可能建立宪政的。同样,没有宪政的民主也是难以想象的,没有宪政之下对权力的制约和规范,就可能出现以多数人的名义侵犯少数人的权利这种现象。
宪政建立在宪法(不管是成文宪法还是不成文宪法)的基础上,宪政之下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需要通过法治和司法。宪政运行离不开法治,法治运用离不开宪政。没有了宪政,法治就成了口号,成为非民主政府维持统治的装饰品。宪政为法治提供了运用体制,法治为宪政提供了运行机制。
宪政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公民也有力地捍卫了宪政。在宪政国家,国民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而充分享受权利和自由的公民也可以全力维护宪政不被破坏和推翻。在非宪政民主国家,国民争取权利自由也就等于是在为国家争取宪政民主,反之亦然,公民争取宪政民主也等于是在为自己争取权利自由。
宪政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民主、法治来支撑,也需要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作为基础。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发达的公民社会,宪政会出现不稳固、低效能等问题。如果说民主和法治是宪政的支柱,那么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就是宪政大厦的地基。
宪政精神即自由精神,宪政产生的精神动力即是公民对自由的追求。美国著名政治思想家萨托利就说:“立宪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可以说,自由主义政治就是宪政。”英国学者文森特认为,“自由主义从它产生开始就将注意力集中在立宪的论题上,……自由主义是由立宪传统抚育成长的,而且自由主义实质上也认同了立宪传统”。宪政理论家麦克尔文说,“剥离掉一切表层以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亦即‘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
宪政即限政,分权制衡就是限政手段。维尔的《宪政与分权》讲的是宪政理论,戈登的《控制国家》讲的是宪政历史,共同点是限制和控制政府权力或国家权力。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横向制衡,是共和主义。中央和地方分权是纵向制衡,在联邦国家叫联邦主义。美国政治学者斯科特·戈登认为,宪政就是“通过政治权力的多元分配从而控制国家的强制力量的政治制度”。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其中任何两个权力都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否则自由便不复存在。如果三种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那一切便都完了。”除了权力制约权力,还有权利制约权力,比如公民和媒体利用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批评。罗伯特·布坎南在《让民主运行起来》中提出,只有一个发达的公民社会才能让民主有效运行起来。
宪政起源于英国,随后是继承英国传统的美国建立了联邦宪政,接着是法国经过近百年直到第三共和时才建立宪政民主。这是第一波宪政民主国家,第二波宪政民主国家出现在二战后,第三波宪政民主国家则出现在世界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后的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八十年代。
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宪政民主思想也随之传入,最早接受这些思想的是郑观应、严复、梁启超等人。清末的预备立宪是中国第一次进行宪政尝试,辛亥革命后建立了一个宪政民主的雏型。宪政民主进程被国共第一次内战(1927年至1936年)和抗日战争打断后,在抗战结束即开始恢复(结束训政、实施宪政),但又被第二次国共内战中断,随后,大陆进入中共极权统治,而台湾经过威权主义过渡到了宪政民主。中国近百年来的历史,就是一个追求宪政民主的历程。中国大陆不实现宪政民主,全世界上就会有五分之一的人被奴役。没有大陆民间社会的抗争,中国就不会实现宪政民主。
萧公权说:“所谓宪政,不过就是民主的法治。”他认为:(一)宪政随时可以开始,但比较完美宪政的实现需要经过相当时日的推广与进步。(二)由低度宪政到高度宪政实行的过程,在实质上包含一个学习的(也可以说教育的)过程,而且学习的过程和实行的过程融为一片,不容分割为先后的段落。(三)宪政是过程,也是目标。由幼稚园的宪政“逐渐升学上去”是过程,大学的(或研究院的?)宪政是目标。“从少数有政治能力的人做起”是过程,养成大多数人的“民治气质”以达到“全民”“普选”是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