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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奇:英烈名誉权就是一个法治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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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注定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因为情感、立场和态度时常超乎法律之上,一些人还视此为天经地义。

315,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此同时,单独立法保护英烈名誉权的呼吁似乎也掀起了一个小高潮。英烈名誉权保护法律再严再细都不为过,成了主流媒体的标题。

对英烈名誉权的保护,是应该和必要的。但这种单独立法的呼吁与实施,事实上却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首先,英烈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并不能明确界定。如果按通常所说,是指为正义事业不断奋斗而做出牺牲的人们,正义这个词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主观判断。这个判断,不同时期,不同党派,不同的人也不尽相同,甚至相反。以非法律概念定义的概念,当然也不会是一个法律概念。

这样,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掺杂主观因素,从而造成相互矛盾的解释。国民党抗战中牺牲的将士,是不是英烈,在不在保护范畴?不是,有远近亲疏,那叫什么国家层面的法律?是,不但以前把他们视为反动派,现在的立法动机也与他们没太大关系吧。

而且,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对个人名誉权的保护,这种保护当然也适用于英烈,并无必要单独立法。单独立法,特殊要求,在法理上就意味着英烈的名誉权高于普通人的名誉权。英烈的名誉权高于普通人的名誉权么?用法治思维去理解,怕是很难做出肯定的回答。

在法律意义上,一个人,无论是领袖还是英烈,名誉权的损害只能是对个人的损害,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联系起来实属不妥。有人在呼吁中甚至上升到危害国家利益的高度,更是让人大跌眼镜。

英烈名誉权保护法律再严再细都不为过,这句话本身就相当情绪化,直接违背法治精神。法律的细与严都是有度的,没有什么是可以不为过的。动不动就不为过,是典型的人治思维。以人治思维呼吁法治,要求立法去背离法治精神,这幽默够黑色的,本身就是一个法治笑话。

出于宣传需要,当年有些英烈的事迹,不乏有加工润色之处。作为一个起激励作用的形象,这倒也算无可厚非。但报刊上的事迹报道,并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事实,哪怕是党报党刊。何况即便是法律上的事实,公民也有质疑的权利。这种质疑不但正当,而且有益无害。你觉得事实充分可靠,澄清便是,没必要一触即跳,看成阶级斗争新动向,抹黑、丑化、攻击等大帽子一顶一顶往人脑袋上扣。

抛开英烈实际应有的含义,仅说官方认定的英烈,建政前后就有千千万万。但后来有多少英烈的陵园被毁,有多少英烈的墓地还在,有多少人还会去祭奠?要说对英烈有多尊重多热爱,我还真没怎么看出来。

那些对立法保护英烈名誉权呼吁得过于强烈的人,恐怕最终要保护的是一种意识形态,要捍卫的是自己的政治正确地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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