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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勇平: 自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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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女神

 

自由是可以行使法定权利和做法无禁止的事(积极自由),以及不被迫做法定义务之外的事(消极自由)。贡斯当认为积极自由是古代人的自由,消极自由是现代人的自由。以赛亚·伯林对“消极自由”的解释是:“自由在这一意义上就是‘免于……’的自由,就是在虽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疆界内不受干涉。”他对“积极自由”的解释是:“‘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自由包括权利和人权,自由与权利、人权高度重叠。权利是人或公民依据自然法和实在法所享有的权能和利益,人权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权力是支配力,狭义的权力指国家权力或政府权力,广义的权力还包括社会权力。权利与权力不同,国家权力或政府权力由公民授权产生,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

英国的《大宪章》和《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人权法案》,以及法国的《人权宣言》,是最著名的自由宣言,它们将人类最基本的权利载入宪章。英国的《大宪章》和《权利法案》,通过限制国王的权力来保障国民的权利。美国的《独立宣言》和《人权法案》,以及法国的《人权宣言》,则是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当代最著名的自由宣言是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二战造成了重大的人权灾难,该宣言就是希望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保护好公民的权利,避免出现践踏人权的暴行。

人权是人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中国大陆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在现实中,他们既不尊重人权,也不保障人权,践踏人权的现象倒是时有发生。这也可以理解,因为专政尊重和保障的是特权,只有宪政才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不是宪法赋予,宪法只是人权保障。马里旦认为:“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人权创造了主权,没有人权就没有主权,人权高于主权,主权为人权服务。当代表国家主权的政府严重侵犯人权,身为人权主体的国民有权将其推翻,以联合国为首的国际社会也有权利和义务协助之。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当政府违背这一职责时,公民就有权利和义务改组或取消政府。洛克的这一思想被美国的《独立宣言》所引用,唯一不同的是宣言起草者杰斐逊把“财产权”改为“追求幸福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自由之一。美国《人权法案》第一条就载明:“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申诉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也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中国大陆的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事实并非如此,公民时时刻刻被删帖封号,甚至因言获罪。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说:“如果有检查言论的权力,那也应当是人民检查政府的言论,而不是政府检查人民的言论。”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说:“首先,那些被迫噤声者,言说的可能是真理。否认这一点,意味着我们假设自己永远正确。其次,就算那些噤声之语存在错谬,但也可能,而且通常是,包含部分真理。任何普遍意见,又或主流观点,都不可能囊括全部真理,只有让各种观点彼此辩驳印证,真理才会越辩越明。第三,就算我们相信眼前的意见是真理,若不容它接受对立意见的挑战和检验,人们对待这一意见的态度,将如同保留偏见,对它的理性依据将缺少领会与感知。”言论自由有两条边界,一是对个人,不能构成侮辱诽谤;二是对国家,即对公共安全不能构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当然这是在民主法治国家,在非民主法治国家,即便遵守了边界,只要是批评官员和政府,就可能被“犯罪”。说来挺可悲的,有言论自由的年代都是乱世,比如春秋战国、魏晋南北朝、民国初年。所谓的盛世,反而是大兴文字狱,如秦始皇焚书坑儒、康乾盛世搞文字狱。

言论自由衍生新闻自由、出版自由等。媒体被视为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力,在民主法治国家,享有新闻自由的媒体,可以有效监督政府。杰斐逊说:“如果让我来决定,到底应该有政府而没有报纸,还是应该有报纸而没有政府,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由此可见,新闻自由和媒体的重要性。在非民主国家,没有新闻自由,媒体被政府控制,不但不能监督政府,反而成为政府的宣传工具。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说:“自由、安全和独立的媒体是和平与民主的一个基础。侵犯新闻自由就是侵犯国际法、侵犯人类、侵犯自由本身——即侵犯联合国所代表的一切。”

没有出版自由,具有宪政民主和自由精神的作品很难出版,即便打擦边球出版了,也很快就会被禁。英国政治家弥尔顿于1644年发表《论出版自由》,认为出版自由是“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和特权”。1842年,共产党的鼻祖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说:“没有出版自由,其它一切自由都是泡影。”“政府只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欺骗自己,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而且要求人民拥护这种自我欺骗。”“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外延。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最早规定了集会请愿自由。三百年后的中国大陆在1989年的那场风波后,紧接着就出台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进行了限制。在民主国家,集会游行示威只需告知相关部门就可以了。而在中国这样的非民主国家,公民想要集会、游行和示威,要先经政府批准,但一般都不会批准,除非是官方组织的反美反日等所谓的爱国主义集会游行示威。宪法规定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当你向政府申请他们又不允许,而一旦有人集会游行示威,他们就抓人,扣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罪名。

1946年1月,国民政府废止了十四种限制集会结社自由的法律,为此中共的《新华日报》发表社论说,“在这些法令未废止前,中国人民的集会结社自由既受到特许制度的束缚,又随时会受军警和‘主管官署’的干涉”,“本来集会结社自由是人民基本权利之一,不能稍加侵犯的。英美民主国家的人民集会结社,是无论性质、地点及参加者的职业性别如何,事前均无须请求警察许可,亦无须报告警察”。七十年前的这篇《新华日报》社论,也是今日现实的写照。

结社自由是公民有权依法组织和参与社团。社团主要有非政府组织和政党。极权统治需要将民众原子化,严厉禁止组织化,在后极权或新极权时代,虽然对结社权有所放松,出现了少量的非政府组织,但对组织政党还是被禁止,一旦有人成立政党,就会被扣上危害国家安全罪等罪名。反对党可以有效监督和制约执政党,不允许有反对党,就是独裁专制。托克维尔就说:“结社权是基本人权,破坏结社权就会损害社会本身;结社自由是反对专制政治的重要保障。”

现行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实际上是被剥夺了,当有人去争取时,就有可能被扣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宪政民主国家,每隔几年国民就有权通过选举颠覆国家政权。如果不是民选政府,那么就是非法政府,但非法政府却声称自己是合法政府,因为他们说自己是人民代表选举出来的。但事实上,人民代表由他们指定和任命。没有选举权就不纳税,这是常识;没有选举权也得纳税,这是现实。

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但在现实中,公民莫名其妙被抓被关成了家常便饭,被关押在公安机关的公民也经常被侮辱和殴打,毫无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可言。公民的住宅被强拆屡见不鲜,有时为了保护住宅还会失去生命,如被自焚等。

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好多公民的通信都被监控,毫无自由和秘密可言,如本人的电话就曾被监听、网络通讯也被监控,在艺术家艾未未的家里还上演了现实版的《窃听风暴》。

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权,但当公民行使这一权利时就可能会被抓,如律师浦志强对政府的民族政策和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就被抓,还被判刑。

在国民党的威权统治下,民众还有一定的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但在共产党的极权统治下,民众既没政治自由,也没经济自由。正如储安平说的:“我们现在争取自由,在国民党统治下,这个‘自由’还是一个‘多’‘少’的问题,假如共产党执政了,这个‘自由’就变成了一个‘有’‘无’的问题了。”经济学家茅于轼说:“人的本性是自由的。谁也不会想被关进监狱,这就是人向往自由的证明。而且在一个自然状态下人本来也是自由的。只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自由被剥夺。其原因很简单,某些人的自由比别人的自由更重要,一般人的自由要让位于他们这些特权者的自由。于是历史上追求自由的运动就开始了。”

与毛时代的极权统治不同的是,后毛时代的后极权统治下,民众有了一定的经济自由。这部分经济自由也是民众争取来的,如小岗村村民冒着生命危险搞土地承包制。所谓的改革开放不过是顺应民意,把本该属于民众的经济自由还给了民众,而且只是还了一部分。毛剥夺了民众的经济自由,邓把部分经济自由还给了民众,这一点邓比毛做得对。

有了经济自由,必然会追求政治自由。如果说过去三十多年追求的主要是经济自由,那么未来三十多年主要追求的应该是政治自由。在过去也有过追求政治自由的运动。追求自由是人的本性,官方对于民众的自由追求可以压制一时,但不可能永远压制下去,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大陆一定会实现经济自由、政治民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基于《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两个公约,中国政府也都签署了,但就是不履行,当有公民敦促他们履行时,他们还把人家给抓起来判刑。昂山素季说:“如果我被问到为什么要为缅甸的民主奋斗,那是因为我相信民主制度是人权的保证。”

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宪政民主的精神支柱。自由主义在政治上主张自由民主,在经济上主张市场经济,在文化上主张多元主义。个人主义不是自私自利的同义词,而是相对于集体主义而言的。个人主义尊重自己,也尊重别人。哈耶克认为个人主义即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导向经济自由和政治民主,“真正的个人主义不仅相信民主,而且坚持认为民主的思想来源于个人主义的基本原则”。与有限理性的真个人主义不同,无限理性的假个人主义导向集体主义,最终导致计划经济和极权主义。伯克就认为卢梭的极端个人主义必然走向极端的集体主义,法国大革命就被认为是深受卢梭思想的影响。

胡适说:“个人主义有两种:(1)假的个人主义就是为我主义(Egoism),他的性质是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管群众的利益。(2)真的个人主义就是个性主义(Individuality),其特性有两种:一是独立思想,不肯把别人的耳朵当耳朵,不肯把别人的眼睛当眼睛,不肯把别人的脑力当自己的脑力。二是个人对于自己思想信仰的结果要负完全责任,不怕权威,不怕监禁杀身,只认得真理,不认得个人的利害。”针对社会主义对个人主义的污蔑,胡适就说:“难道社会主义的国家里就用不着有独立自由思想的个人了吗?……一个新社会、新国家,总是一些爱自由爱真理的人造成的,决不是一班奴才造成的。”

经济学家米塞斯说:“如果人们仔细观察,就会发现:除私有制以外,自由主义纲领还将‘自由’与‘和平’这两个词提到重要位置。”“许多老资格的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与‘和平’不仅仅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一基本思想的延伸和发展,而且同样是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主义作斗争唯一有效的思想武器就是自由主义。”

胡适认为容忍比自由更重要,“一切对异端的迫害,一切对‘异己’的摧残,一切宗教自由的禁止,一切思想言论的被压迫,都由于这一点深信自己是不会错的心理。因为深信自己是不会错的,所以不能容忍任何和自己不同的思想信仰了”。“争自由的唯一理由,换句话说,就是期望大家能容忍异己的意见与信仰。凡不承认异己者的自由的人,就不配争自由,就不配谈自由。”胡适所说的容忍,主要说的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容忍。如果是个人之间,容忍也是一种自由原则,即不侵犯他人的自由,自己的自由才不会被侵犯。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仁道夫指出,自由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即立宪国家(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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